《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优化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服务
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拓宽 - 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扩大至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交易 其中参股型并购需满足特定条件 [1] - 控制型并购贷款占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提高至70% 期限从7年延长至10年 [2] - 参股型并购贷款占交易价款比例上限维持60% 期限不超过7年 [2] 政策调整对产业影响 - 新规预计提升科技创新 先进制造业和绿色低碳产业领域的并购整合活跃度 [2] - 跨境并购和私募股权收购将受益 私募股权机构可通过杠杆放大回报率并提升市场流动性 [2] - 政策降低科创企业并购资金压力 特别有利于通过并购整合行业资源和获取关键技术的企业 [2] 商业银行资质要求 -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3] - 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资产余额要求提高至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3] - 商业银行需满足监管评级良好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基本要求 [3] 风险管理要求 - 商业银行需全面分析战略风险 法律与合规风险 整合风险及经营财务风险等并购相关风险 [4] - 重点评估借款人偿债能力 同时关注并购后目标企业发展前景 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 [4] - 商业银行需建立面向科技企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并购贷款的信贷评价模型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