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定目的与依据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加大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问责力度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 确保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1] - 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 - 涉及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3] -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3] -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 -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 -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3] -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但会计政策调整或法规理解分歧除外 [3] -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差错进行改正 [3]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 - 会计报表附注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 [2][4] -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2] -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 [6] - 业绩预告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不一致 如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等 [5] - 业绩预告业绩变动方向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预计范围20%以上且无法合理解释 [5] 责任追究原则与程序 - 追究责任时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力相对等 追究与改进相结合原则 [3] -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 内审部门需收集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 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4] -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业绩预告/快报重大差异 由内审部门收集资料 调查原因 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议 [6] 责任主体与追究形式 -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7] -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7]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公司内通报批评 警告并责令改正检讨 调离原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经济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 [9] - 从重或加重惩处情形包括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系责任人主观故意 干扰阻挠调查或打击报复调查人 明知错误不纠正致使危害扩大 多次发生重大差错等 [7][9] 信息披露与适用范围 - 董事会对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8] - 季度报告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改和解释 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8]
中岩大地: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