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拟用不超3亿元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决议 - 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资金可滚动使用 [1] - 投资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具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及保本约定的产品 [1] -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行使投资决策权 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决议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1] 资金使用目的 - 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并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1] -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充分考虑业务发展与风险可控 [1] - 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不会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3] 监督与执行机制 - 财务部门实时关注理财产品投向及进展 发现风险因素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2] -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 - 公司需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