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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核心观点 -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明确离职情形 移交要求 义务延续及责任追究机制 [1][2] 适用对象与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2]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 [4] - 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且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4] -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4]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特定刑罚 破产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市场禁入等情形时 公司需解除其职务 [4] -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则自动离职 股东会或董事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5]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 印章 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由双方签署确认书 [6] - 董事会秘书监督交接并提交书面报告 离职人员需配合后续核查并提供必要文件 [6] - 离职前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6]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6]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7] - 需严格履行关于持股比例 期限 变动方式等承诺 [7] - 离职后仍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7] - 因执行职务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7]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承诺 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9]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提出 [9]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后续法律冲突时以新规定为准 [10]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