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需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2]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2][4] -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需通过指定媒体发布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2][7] 信息披露范围与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3] - 临时报告需在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立即披露,包括经营业绩大幅变动、重大诉讼、资产重组等 [5][6][13] - 业绩预告需在预计亏损或大幅变动时及时发布,若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出现异常波动需及时披露财务数据 [6] 重大事件披露要求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准备、股东权益为负值、主要债务人破产等 [6] - 公司需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或董事知悉重大事件时点及时披露信息 [7] - 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泄露或证券出现异常波动,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和风险因素 [7]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价格时,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披露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以上、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等 [14]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总资产50%以上、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等 [14] - 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审议通过,并符合特定条件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15][16] - 提供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审议通过,特定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6] 关联交易披露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共同投资等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1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 [18]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8] - 特定关联交易可豁免审议和披露,如单方面获利、关联人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 [18] 其他重大事项披露 - 重大诉讼或仲裁涉及金额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 [19]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19] - 业绩预告需在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同比变动50%以上等情形时发布 [19] -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媒体传闻需及时澄清 [20][21] 信息披露流程与职责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草拟、审核后由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编制并经董事会审议 [21][22]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22]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起草、编制报告及信息发布 [23][24] - 财务部门需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审计部门需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24][25] 股份变动与监管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份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 [25] - 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预告前5日内等敏感期买卖股份 [2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需收回收益并披露 [2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数据及信息披露 [26] 违规责任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27]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内部人员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或撤职处分 [27] - 涉嫌违法行为将按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处理,责任追究情况需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27] - 中介机构或关联人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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