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包括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担保事项、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职权 [3] - 特定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4] - 达到特定标准的交易需经股东会批准,包括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审计委员会提议等情形下召开 [8] - 董事会应在收到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后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同意召开时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不同意时说明理由并公告 [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若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审计委员会同意时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通知 [9][10]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11]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权利、股权登记日、联系人信息及网络投票方式等 [12] - 股东会通知应充分披露所有提案内容及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公司关联关系、持股数量、是否受过处罚等 [13]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地点应便于股东参加 [14] -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17]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8] 股东会决议与记录 -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0] -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股东人数及所持股份比例、提案审议经过、表决结果、股东质询意见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1][22]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2]
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