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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 东方环宇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总则 - 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1]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金额的部分 [1] 管理职责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 - 财务部门需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 [2] - 内部审计机构需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 - 公司需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2] - 需在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 [2] - 协议需包含账户信息、资金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需通知)、监管方式等条款 [2] - 境外投资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 [2] - 除专户外不得将募集资金存于其他账户 其他资金也不得存入专户 [3] 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需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金额和时间使用 [3]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超期且投入不足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3] - 资金需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 [4] - 禁止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方式变相改变用途 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4]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 可在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 [4] - 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设备等困难时 可在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置换 [5] - 置换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保荐人需发表意见 [5] 现金管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5]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非保本型禁止) 流动性好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 [5] - 产品到期资金收回并公告后才可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6]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包括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等 [6]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仅限于主营业务使用且单次不超过12个月 [6] - 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并公告归还情况 [7] - 超募资金可用于在建及新项目、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7]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时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8]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原承诺投资额5%时可免于程序 在年报披露 [8] - 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参照改变用途履行程序 [8]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超净额10%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8] - 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8]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5%时可免于程序 在定期报告披露 [9] 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9]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由董事会决议 [9]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需进行可行性分析 [9] - 变更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计划等 [9] - 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时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0] - 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时需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10] - 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具体原因、已投资金额、完工程度、置换项目可行性等 [11] 监督与核查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10] - 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出具鉴证报告 [10] - 保荐人需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 [1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2]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与审计工作 [12] 责任追究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损失时需承担法律责任 [1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13] - 发现占用时需要求归还并披露原因、影响及整改方案 [13] 附则 -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 [13] -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