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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股份: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对外投资范围与定义 - 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2] - 金融资产投资涵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5] -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的投资,以及对无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无活跃市场报价的权益性投资 [2][5] 管理原则与适用范围 - 对外投资管理遵循合法性、适应性、组合投资优化和风险控制原则 [3] - 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业务 [3] - 投资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并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3][4] 决策与授权机制 - 重大金额对外投资需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4] - 董事会可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以外的投资事项 [4] - 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需保留完整书面记录 [6][7] 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 投资前需编制建议书并进行市场调查与论证 [6] - 需由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对项目目标、规模、方式及风险收益进行可行性研究 [6] - 可行性报告需经独立评估并形成签字评估报告 [6] 投资执行与控制 - 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及责任人员 [7] - 禁止动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买卖流通股票或拆借资金给其他机构 [7] - 需定期跟踪被投企业财务状况,派驻管理人员并建立报告考评制度 [8] 投资处置与监督 - 投资收回、转让与核销需经集体决策 [8] - 转让价格需由评估机构确定并报批 [9] - 核销投资需取得法律证明文件,长期不运作项目必须清理 [9]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对外投资需按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 违规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需承担连带责任 [10][11] - 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赔偿责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处分力度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