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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新版章程,明确多项核心规定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发布新版公司章程 对公司组织与行为 股东权益 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为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6] - 公司设董事会 由七名董事组成 包括董事长一名 独立董事三名 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召集股东会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等职权 [4]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 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职权 [4] 股份与资本管理 - 公司股份发行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每股面值1元 已发行股份数为1,140,013,863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 - 公司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13,000万股 占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公司可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资本 增加资本方式包括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派送红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 - 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在减少注册资本 与其他公司合并等六种情形除外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按持股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股东享有获得股利分配 参与股东会表决 监督公司经营等权利 同时承担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缴纳股款等义务 [3] -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 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等六种情形下两个月内召开 [3] - 股东会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等 重大事项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机构报送并披露年度和中期报告 [5]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需提取法定公积金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 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5] -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5] 公司基本概况 - 公司于2010年9月2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40,013,863.00元 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1] -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分立时财产作相应分割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6] - 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会决议等原因解散时 需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