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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类型多样 立体追责力度不断加大
金融时报·2025-08-29 10:43

案件背景与判决 - 上海金融法院判定*ST金泰原总裁袁翔与原执行总裁罗甸因虚假增持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 需共同赔偿两名投资者损失78.35万元 [1] - 该案为证券法修订后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 涉事人员已于2022年10月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1] 司法案件规模与趋势 -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7年来累计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3万余件 平均每日受理9起相关案件 [1] -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数量从2018年310份增至2024年592份 其中2024年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立案249件 较2018年增长211% [2] - 行民刑立体追责力度加大导致每年新增被诉上市公司数量持续攀升 [2] 投资者结构与保护机制 - 截至2024年底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涉及原告投资者2.7万名 其中自然人占比99.74% 机构投资者仅占0.26% 总标的额76.46亿元 [3] - 通过"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诉讼机制实现损失自动计算与无纸化立案 2018-2024年诉前调解3616件纠纷 涉及近4000名投资人 调解标的额3.68亿元 [3] 虚假陈述行为特征 - 被诉发行人达77家 涵盖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板块 财务数据造假占比超三分之一 包括收入造假/成本费用造假/现金流造假等 [4] - 虚假陈述行为类型包括隐瞒关联交易/关联担保/资金占用以及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4] 责任主体与追责体系 - 投资者起诉对象扩展至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及帮助造假者 [6] - 在77家被诉发行人中有4组因虚假陈述不成立被驳回 8组因不具重大性被驳回 6组因无交易因果关系被驳回 其余59家发行人案件中投资者胜诉率达97.47% [6] 法律适用新挑战 - 新争议点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适用与损失核算/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适用/帮助造假者"明知"标准认定/董监高公开承诺法律责任认定 [5] - 取消行政前置程序后发行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成为新焦点 法院明确禁止借"预测性信息"名义逃避信息披露义务 [5] 司法实践难点 - 无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虚假陈述事实查明难度 民事诉讼与行政/刑事追责在证据调取/事实认定/责任认定方面的衔接机制仍需完善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