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制定本制度 以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并遵守多地区法律法规要求 [1] - 信息披露需在规定时间及指定媒体以规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证券价格的信息 [2] - 信息披露内容需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遵循公平性原则并在各上市地同步披露 [3][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职责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 [5] - 董事长承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并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7] -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统一办理信息披露报送工作 各部门需配合提供重大信息 [8][9] -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需及时告知重大事件进展并配合履行披露义务 [11] -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任何机构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12] 信息披露内容与范围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文件 [14] -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三类 [15] - 临时报告涵盖董事会决议、重大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告 [16] - 重大事件包含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如一年内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担保、债务违约、重大亏损等27类情形 [17]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价格时公司需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9]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与法定披露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20] 信息披露程序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2个月内 季度报告1个月内完成披露 [21]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 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事前审核 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 [22]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董事会需作出专项说明 [23] - 重大事件需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协议或知悉事件时及时披露 [25] - 市场出现传闻时董事会需调查核实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处理 [27] - 信息披露需优先通过指定媒体发布 不得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替代法定披露义务 [2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34] - 涉及商业秘密且符合特定情形(如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利益等)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35] - 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 [36]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采取代称、汇总概括等方式豁免披露部分信息 [37] - 暂缓与豁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签字确认并登记相关事项(如豁免方式、原因、知情人名单等) [38] 保密措施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信息披露前利用信息买卖证券或提供误导性文件 [41] - 筹划阶段重大事件需严格保密 擅自披露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 [42] - 需关注社交媒体信息发布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43] - 出现信息披露违规时董事会需检查制度实施情况并采取更正措施 [44] - 信息提前泄露或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需及时准确公告 [45] 附则 - 董事会秘书需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并通报主要股东 [46]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规定为准 [4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48]
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