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2] - 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界定为准 有关雇员包括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雇员或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雇员 [2] - 所持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包括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2] 交易限制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 -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不得转让 [3] -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不得转让 [3] -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不得转让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 -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不得转让 [4] -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终止上市或显示未触及退市情形前不得转让 [4] -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 [4] -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不得买卖 [4] - 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年度业绩刊发前六十日内或财务年度结束至业绩刊发期间不得买卖 半年度业绩刊发前三十日内或期间结束至业绩刊发期间不得买卖 [4] -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不得买卖 [4] - 知悉或参与收购出售事项洽谈或协议涉及内幕消息时自开始知悉至公布为止不得买卖 [4] -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不得买卖 [4] - 管有与公司证券相关的内幕信息或未办妥交易所需手续时不得买卖 [4] - 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身份掌握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时不得买卖 [4] -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6] -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6] - 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7]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7] - 以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7] - 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计算基数 [7] -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7]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作为下一年计算基数 [7] - 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 [7] - 离婚分割股份后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7] - 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8] - 唯一受托人时本办法适用于信托进行的所有交易 [8] - 共同受托人身份买卖公司股份但未参与决策过程且本人及紧密联系人非受益人的交易不被视作其交易 [8] - 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时基金经理买卖必须受同等限制及遵循同等程序 [8] - 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 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9] -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或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 [9] - 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9] 交易通知 - 买卖公司股份须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长或指定董事 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方可进行 [9] - 董事长拟买卖公司证券必须在交易前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指定董事 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 [10] - 指定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公司任何证券 [10] - 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10] - 要求批准买卖证券后五个交易日内回复 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收到批准后五个交易日 [10] - 交易日是指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10] - 公司需保存书面记录证明已发出通知并获确认 [11] - 担任信托受托人必须确保共同受托人知悉其担任董事及有关雇员的任何公司 [11] - 投资受托管理基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须向投资经理说明情况 [11] - 为买卖公司证券的信托之受益人必须尽量确保收到受托人买卖通知后随即通知公司 [11] - 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禁止的证券需让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且是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 [12] - 公司需尽快书面通知联交所出售或转让交易并说明情况特殊的理由 [12] - 出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须刊登公告披露交易并说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 [12] -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相关人员所做承诺的应当及时通知并提示风险 [13] - 公司必须在每次董事及有关雇员因为不得买卖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联交所 [13] - 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A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A股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13] - 减持计划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不存在第五条情形的说明 [13] -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关联性 [14]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未实施减持或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14] - 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 [14] - 披露内容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14] - 因司法强制执行按照规定赠与等导致减持股份的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相关规定 [14] - 因参与认购或申购ETF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参照适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14] 信息披露 -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15] -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 [15] -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申报 [15] - 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公告 [15] - 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15]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披露其对公司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以及债权证的权益 [15] -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权益及淡仓登记册应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可供查阅 [15] - 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法律责任 [1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办理填报工作并进行核查和披露 [15] - 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减持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16] - 公司须在中报及年报中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是否采纳比标准守则更高的董事证券交易守则 [16] - 确定董事有否遵守标准守则所订标准及本办法 [16] - 如有不遵守的情况说明详情并阐释采取的补救步骤 [16] -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17] 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17] -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17]
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