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一高管起诉艾芬侵犯人格权胜诉

法律诉讼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8月26日判决网络大V艾芬立即停止侵害爱尔眼科集团党委副书记段赛民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 并需赔偿精神损失费及书面道歉 [1] - 法院认定艾芬通过微博发布段赛民面部污损照片及侮辱性言论 主观上具有侵害肖像权的故意 客观上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2] - 侵权行为源于2020年艾芬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的医疗纠纷 其通过多个微博账号公开段赛民个人信息 工作履历及通话录音等内容 [1] 侵权行为细节 - 艾芬在微博发布"认识爱尔眼科党委副书记段赛民的真面目""两面人"等内容 同时评论区出现侮辱性留言 超出言论自由边界 [2] - 微博用户在其言论评论区发表谩骂性内容 艾芬放任该行为 被认定具有违法性并构成名誉权侵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