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 下属公司及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1] -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分支机构也不得对外担保 [1] - 公司全体董事需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法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担责 [1] 被担保方资格要求 - 公司原则上可为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1] - 被担保方需具备借款人资格 资信良好 偿债能力强等多项条件 [1] - 有资金投向不符规定 财务造假等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 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审批决策程序 - 公司对外担保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 董事会按规定权限行使决策权 [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七类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 - 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 担保额度控制 - 公司为下属公司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不得超出资比例 其他股东应按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2] - 每年担保数量众多时可对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实际发生时及时披露 [2] - 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额度 [2] 担保管理执行 - 担保合同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责任人要严格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2]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 及时办理反担保登记等手续 [2] - 指定牵头部门要做好被担保企业调查 跟踪等工作 担保期内密切关注其经营和债务清偿情况 [2] 风险应对与责任追究 - 若担保出现风险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2] - 对于违反制度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 制度制订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2]
深圳中天精装:规范对外担保,严控担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