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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规范对外担保,严控担保金额风险

制度制定背景与依据 - 公司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并控制风险 依据《公司法》《民法典》及《公司章程》制订《对外担保制度》[1] - 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要求董事及高管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债务风险[1] 对外担保定义与基本原则 - 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含控股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1] - 担保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其能力[1]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并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1] 担保对象资格与反担保要求 - 公司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1] - 除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外 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1] - 公司需对被担保对象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确保资料真实防止欺诈[1] 审批权限与程序规定 - 审批程序需逐级报批 不同情形对应不同审批权限[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 -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经财务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审查[2] 合同管理与风险监控 - 主合同条款变更需重新报批并审查[2] - 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担保合同及资料 监控后续事宜并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2] - 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对象履行义务 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 责任追究与信息披露 - 公司董事等相关人员若违规或失当担保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责任[2] - 公司需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