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规则总则 -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1]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1] - 董事会需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 股东会行使职权需符合境内外监管规定 [1]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 [2] - 审计委员会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 [2]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 [3] - 若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 持股10%以上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3]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需在5日内发通知 若未执行则连续持股90日以上10%股东可自行召集 [4] - 自行召集股东会需向董事会书面通知并向香港联交所备案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4][12]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需在2日内发补充通知 [5]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1日通知 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 [6] - 董事选举提案需披露候选人教育背景、持股情况、处罚记录等详细信息 [6]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且不得变更 [6][7] - 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若延期需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 [7]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会议可采用现场+网络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15:00 [8] -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需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9][24] - 香港认可结算所可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并行使股东权利 [10] - 董事及高管需列席会议接受质询 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参与 [11][26] - 会议主持人需宣布现场出席股东人数及持股总数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12][13][30] -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需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 [14] 决议与执行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7] - 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修改章程、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等 [18] - 会议记录需保存10年以上 包含表决结果、股东质询等内容 [18] - 利润分配方案需在股东会后2个月内实施 若遇监管限制可调整 [19] - 内容违法则决议无效 程序违法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19] 规则效力与解释 -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21] - 规则自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议事规则同时失效 [21] - 董事会拥有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21]
和林微纳: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