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最低工资制度,重新设定保护对象
第一财经·2025-09-03 20:17
把最低工资的保护对象重新设定为工作/生活都在城镇的家庭,有利于增加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利于解决需求 不足,有利于农民工家庭的城镇化。 中国现有最低工资制度创立于20世纪90年代上半叶。起初,该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全家工作与生活在城镇的城镇户籍劳动 者家庭。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该制度的保护对象逐步转变为"工作在城镇、家属留乡村"的农民工家庭。在当年城乡 二元体制的背景下,这种转变具有历史合理性。进入21世纪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不断挑战现有最低工 资制度的合理性。现在,有必要重新调整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对象,即调整为保障全家工作与生活在城镇的城镇常住劳动 者家庭的基本生活。 最低工资制度与城乡二元体制的矛盾 中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之初,中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之比大体上参照了当时国际上"一般最低工资相当于 平均工资的40%~60%"的做法。1994年,各省市自治区的该占比基本高于50%。但随后该占比急剧下降,进入21世纪后平均 占比约为1/3。 导致该占比急剧下降的原因,在于最低工资制度与城乡二元体制的矛盾。 最低工资制度设立的隐含前提,是它所保护的当地劳动者家庭,有着大体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