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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太: 2025-079 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

仲裁核心争议 - 申请人亚太矿业和太华投资要求仲裁庭裁决亚太实业在预重整和重整程序中按照申请人的表决意见计票,而非广州万顺 [1] - 申请人要求广州万顺立即停止行使其持有的54,760,995股亚太实业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16.94%)的提案权、提名权和表决权 [1][6] - 申请人要求广州万顺停止以公司控制人身份参与亚太实业的预重整和重整程序 [1] 合作协议关键条款 - 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方式包括借款、表决权委托、董事会改选和定向增发 [2][3] - 广州万顺承诺向亚太实业提供不超过2亿元借款,借款协议已于2023年6月21日签订 [3] - 申请人将合计持有的54,760,995股股票表决权(占公司股本16.94%)委托给广州万顺行使 [6] - 定向增发采用锁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80% [4] - 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 [4] 协议履行情况 - 申请人已完全履行合作义务:签署保证合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完成表决权委托、配合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选 [8] - 亚太实业于2023年12月向深交所提交定增申请,2024年7月股东大会通过延长定增决议有效期议案 [8] - 2025年1月23日亚太实业突然公告终止定增事项,2025年2月9日深交所决定终止审核 [8] 违约指控 - 申请人指控广州万顺在未解除合作协议情况下,以其对亚太实业的债权无法清偿为由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9] - 重整程序导致合作协议约定的定增事项不可能完成,违背了广州万顺完成定增并及时足额支付增资款的核心义务 [9][10] - 申请人认为若按约定完成定增,亚太实业能用增资款偿还债务,根本不会出现无法清偿情形 [11] 法律依据 - 申请人援引《民法典》第563条,认为广州万顺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 [12] - 表决权委托协议作为合作协议附属协议,应随主协议一并解除 [12]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40万元律师费及全部仲裁费用 [1] 公司治理影响 - 仲裁事项涉及预重整程序中表决权计票方式、董事会会议表决票统计等公司治理关键问题 [1] - 争议焦点包括广州万顺提名的5名董事(陈志健、刘晓民、赵勇、陈渭安、龚江丰)的表决权有效性 [1] 其他诉讼情况 - 截至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涉及总金额59,224.49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09%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