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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2025-09-04 19:14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概况 - 公司拟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 旨在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优秀人才 将股东利益与核心团队利益结合 [1][5][7] - 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1200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5% 其中首次授予960万股(占比80%) 预留240万股(占比20%) [10] - 激励对象共计216人 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8] 激励对象分配结构 - 董事及高管获授数量显著:总经理丁崇彬获21万股(1.75%) 三位副总经理赵阳、赵凯、罗艳君分别获18万股(1.5%)、18万股(1.5%)和15万股(1.25%) [11] - 财务总监张玲容获12万股(1%) 副总经理刘金钵、董事会秘书孙伟玲各获6万股(0.5%) [11] - 包含多名外籍核心管理人员:中国香港籍苏安伦获6万股(0.5%) 日本籍Ruben Rengel获6万股(0.5%) 美国籍Emily Chan获3万股(0.25%) [11] 计划合规性依据 - 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制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全部要求 [1][5][6] -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包括未出现否定意见审计报告、违规担保、立案调查或利润分配违规等情况 [5] - 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任何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激励计划获授股票均未超过股本总额1% 总激励股票未超过股本总额20% [10][11] 实施程序进展 -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 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回避 [15][20] - 尚待履行程序包括:激励对象名单公示(不少于10天)、股东大会审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及后续授予程序 [15][16]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包括贷款、担保或其他形式支持 [17][18] 专业机构意见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计划内容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9][20][21] - 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发表核查意见 认为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且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