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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证券之星·2025-09-06 00:13

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连续,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制度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职等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提交书面报告后辞职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1] - 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1][2] -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以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规定 [2] - 公司必须依法解除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监管机构采取禁入措施等情形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解任,被解任者可要求公司赔偿 [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5个工作日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及财务资料移交,由内控审计部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 [4] - 离职后需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离职原因如何均需继续履行;若未履行完毕,离职前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履行计划,否则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4]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4] - 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限制 [4] - 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需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及离职时间 [5]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5] - 因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若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制度附则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6]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新规定为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