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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能: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严格遵循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 [1] - 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定义、存储要求、使用规范、变更程序及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且运作透明 [1][2][5][10] 募集资金定义与适用范围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如IPO、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募投项目 [16] 资金存储要求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 [2] - 需在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约定资金集中存放、账户信息、银行对账单报送、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等 [2]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需向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终止后需在2周内重签并重新备案公告 [3][4] 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遵循申请审批程序,按内控制度逐级审批,并建立专门会计档案 [4]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如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委托理财)、变相改变用途、提供给关联方等 [5]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非保本型禁止),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7][8]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限于主营业务使用,不得用于证券交易,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需董事会审议及中介机构同意 [8] - 超募资金(实际净额超计划部分)可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但12个月内累计使用不得超过超募总额的30%,且需承诺后续12个月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财务资助 [9][10] 资金变更程序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中介机构同意,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11][12]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即可 [12] - 节余资金处理: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5%可免程序,仅需年报披露;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超募集资金净额10%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低于10%仅需董事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净额5%可免程序 [10][11]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公司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披露闲置资金投资收益情况 [14][15] - 年度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15]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董事会需在收到报告后2交易日内公告 [16] - 保荐机构需出具年度专项核查报告,结论性意见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