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5〕17号)
搜狐财经·2025-09-06 11:06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完善项目单位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优化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强化专项债券全流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政府会 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会〔2018〕31号)等规定将其承担偿还义务的部分确认为负债。 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取得的专项债券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融资平衡方案)等约定不需由本单位承担专项债券资金本息偿还义务的,应当按照政府会 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将其不承担偿还义务的部分确认为财政拨款收入。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收到承担偿还义务的专项债券资金的账务处理。 财务会计下,行政事业类项目单位应当在"2502 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项债券"明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