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概述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指导规范大型网络平台设立、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以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提升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1] -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即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1] -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将制定发布大型网络平台清单 [3] 监督委员会定义与性质 - 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是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成立的、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对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的独立机构 [2] - 外部成员是指具备个人信息保护专业知识和技能,且不在受聘平台担任除监督委员会成员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2] 委员会组成与成员资格 - 监督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与平台业务规模、用户数量相匹配,一般不得少于7人,且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 [3] - 外部成员必须保持身份和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并不得存在特定情形,例如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平台或其关联企业任职、直接或间接持有平台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平台提供财务法律咨询审计等专业服务 [4] - 担任外部成员需符合多项条件,包括满足独立性要求、熟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且从事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具备良好声誉和品德、无违法犯罪或重大失信记录等 [5][6] - 被提名人同时受聘的大型网络平台不得超过三家 [6] 成员聘任、报酬与任期 - 外部成员的聘任决定由平台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6] - 平台可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外部成员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报酬,标准由董事会批准并需在年度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外部成员不得从平台及其关联方获取其他利益 [6] - 监督委员会内部成员由平台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7] -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外部成员担任并经选举产生;设秘书一名,可由内部成员担任 [7] - 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8] - 成员辞任需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报告;若成员不再符合条件、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等,可被解聘 [8] - 成员变动导致人数少于7人或外部成员占比低于三分之二时,平台需在30个工作日内补任 [9] 委员会职责与监督重点 - 监督委员会应重点对平台多项事项进行监督,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建设、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与合规审计开展情况、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理、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合规情况、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等共十四项内容 [10] - 监督委员会成员具体职责包括出席会议并表决、了解平台情况并询问、列席相关会议、听取用户意见、报告相关风险和问题等 [10][11] - 监督委员会应建立与平台用户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听取用户意见建议 [10] 委员会运作机制 - 监督委员会应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议事项并作出监督意见;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11] - 会议需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秘书应提前15日通知全体成员并准备会议资料 [11] - 监督意见需取得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应及时通知平台服务提供者 [11] - 平台应在收到监督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处理,确有理由不予处理的需答复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答复不认可可向省级网信部门报告 [12] - 成员发现风险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提出书面建议,若平台或监督委员会未处理或成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成员应向省级网信部门报告 [12] 平台义务与保障 - 平台不得干预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履行职责,有关组织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恶意拒绝、阻碍或隐瞒 [12] - 平台应为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每三个月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情况 [12] - 平台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委员会规则、成员信息等 [13] - 平台应在监督委员会成立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送监督委员会规则、成员名单等信息 [13] 报告与监管机制 - 监督委员会应每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送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14] - 省级网信部门每年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相关工作情况 [15] -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对全国大型网络平台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16] -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平台、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违规活动向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收到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告知结果 [16]
国家网信办公开征求意见: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
第一财经·2025-09-12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