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背景与总体思路 - 修订工作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国办发〔2024〕47号文要求,完善期货行业分类监管体系并优化监管资源分配 [1] - 修订坚持目标导向,通过完善评价制度更好反映期货公司合规风控能力,提高监管效能并引导公司合规稳健经营 [1] - 修订注重协调统一,统一扣分指标的评价标准与扣分逻辑,同时统一市场竞争力等指标的加分逻辑 [1] - 修订简化指标流程,删除和简化部分指标并优化评价流程,压降专项评价指标以减轻行业负担 [1] 主要修订内容 - 将规定标题由《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2] - 完善扣分机制,明确以生效监管措施为依据实施扣分,消除重复扣分情形并合理设置扣分梯度 [2] - 优化加分体系,完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将市场竞争力指标调整为三大类9项指标 [2] - 删除部分指标,包括"加权调整后日均机构客户权益总额""成本管理能力""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以适应行业发展现状 [2] - 调整专项评价,将专项评价整合优化为3项,分别为服务国家战略、党建与文化建设、信息技术建设 [2] - 调整特殊激励,对配合风险处置、连续3个评价期无扣分及与其他期货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励 [2] 评价体系与计分机制 - 期货公司分类以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竞争力与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行评价 [3] - 分类评价采用计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基础上根据规定进行扣分和加分以确定综合评价得分 [3] - 扣分指标包括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根据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情况进行评价 [6][7] - 加分指标包括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专项评价和特殊情形激励四大类 [15] 扣分标准细则 -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被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的每次扣1分,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8] - 被采取停止核准新增业务的每次扣3分,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被采取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8][4] - 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等措施的每次扣6分,被采取撤销业务许可等措施的每次扣7分,被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的每次扣8分 [4] - 被采取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被处罚的按相应规定减半扣分 [8][4] - 风险监管指标未达标的每月每项扣2分,因风控不到位导致错单和穿仓损失超过风险准备金10%的扣1分 [12] 加分标准细则 - 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排名位于行业前10%的加2分,前10%-20%的加1.5分,前20%-30%的加1分 [15] - 资产管理产品日均持仓保证金排名前10%的加1分,前10%-20%的加0.8分,前20%-40%的加0.6分 [16] - 产业客户日均持仓排名前20%的加2分,前20%-40%的加1.5分,前40%-60%的加1分 [18] - 服务国家战略等专项评价排名前20%的加1分,前20%-40%的加0.8分,前40%-60%的加0.6分 [19] - 期货公司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核准的,存续公司在本评价期和下一评价期分别加2分 [20] 公司类别划分 - 根据评价计分将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类11个级别 [22] - A类公司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B类公司综合评价较高,能够控制业务风险 [22] - C类公司综合评价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规模基本匹配;D类公司综合评价较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可承受范围 [22] - 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22] -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等风险处置措施的期货公司直接定为E类公司 [24] 组织实施流程 - 分类评价每年开展1次,采取期货公司自评、相关单位初评、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证监会确定结果的方法 [29] - 持续合规状况等指标评价期为上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其余评价事项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评价期 [30] - 期货公司需上报自评材料,包括经法定代表人等签署确认的合规状况说明及市场竞争力指标计算数据 [31] - 证监会对初评材料进行复核后确定初步结果并书面告知公司,公司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34][36]
重磅!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期货日报·2025-09-12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