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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将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范围
北京商报·2025-09-12 19:49

《评价办法》指出,消保监管评价要素包括"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 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各项要素由若干评价指标组成,评价要素的权重之和为 100%。其中,体制机制权重不低于10%,适当性管理权重不低于10%,营销行为管理权重不低于25%, 纠纷化解权重不低于25%,金融教育权重不低于10%,消费者服务权重不低于5%,个人信息保护权重不 低于5%。 《评价办法》指出,不开展个人业务或者个人业务占比较小的金融机构,可不作为消保监管评价对象。 政策性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作为消保 监管评价对象。 《评价办法》指出,消保监管评价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重要工作环节,应充分体现行为监 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 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北京商报讯(记者胡永新)9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 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