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将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范围
北京商报·2025-09-12 19:49
政策范围与对象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明确评价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并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 [1] - 评价范围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 [1] - 不开展个人业务或个人业务占比较小的金融机构可不作为评价对象 [1] - 政策性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特定类型机构不作为评价对象 [1] 评价原则与定位 - 消保监管评价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重要工作环节 [1] - 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1] - 评价应充分体现行为监管的特点和要求,兼顾机构体制机制建设和具体操作执行 [1] - 评价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有机结合 [1] 评价要素与权重 - 消保监管评价包含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共7项要素 [2] - 各项评价要素权重之和为100% [2] - 营销行为管理和纠纷化解两项要素权重最高,均不低于25% [2] - 体制机制和适当性管理权重均不低于10% [2] - 金融教育权重不低于10%,消费者服务和个人信息保护权重均不低于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