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将金融租赁、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范围
国际金融报·2025-09-12 23:44
具体来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调整评价范围。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 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 9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 评价要素与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组织保障和附则。 二是优化评价要素。将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引导金融 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 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 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四是强化上下协同。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 构可按照总局制定的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根据辖内金融机构类型、业务模式和规模、客户受众面等情况合理调整评价指标。 金融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