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核心意义与定位 - 被称为“目前最全”的地方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为船舶污染防治专门化立法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1][2] - 标志着地方立法已系统性地将“双碳”目标融入船舶污染防治体系,为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明确法治路径[9] - 以全水域覆盖、全要素管控、全过程规制等方式,率先绘就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全景图”,为长江保护提供湖北方案[15] 条例的全面性制度设计 - 实现“全水域、全要素、全主体、全过程”的制度设计,适用范围最全,拓展至全省长江干流及相连通航水域,率先实现“通航水域全覆盖”[3] - 污染类型规定最全,涵盖船舶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3] - 责任主体最全,构建多部门监管体系并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港口、码头等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3] - 防治手段最全,综合运用行政许可、标准约束、财政补贴、应急征用等工具,形成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严惩的全过程治理体系[3] - 协同机制最全,作为湖北与重庆、江西首个协同立法项目,建立部门协同和区域协作长效机制,设置“区域协作”专章[4]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系统管控 - 系统规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从船舶动力、燃油质量、岸电使用、货物运输等多方面构建系统管控体系[5] - 要求船舶动力和尾气排放符合标准,禁止黑烟排放,并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5] - 明确船舶使用燃油需符合法律标准,建立燃油质量信息通报机制并公开信息[5] - 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扶持,具备条件的港口需向船舶提供岸电,船舶靠泊时应使用岸电[5][6] - 要求载运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货物时必须采取封闭或防护措施[6] 噪声污染防治创新 - 首次对船舶噪声污染进行专门规定,确立“标准约束、禁鸣区时、特域管理、技术引导”的规制思路[2][7] - 影响包括干扰沿岸居民生活质量,以及对长江江豚等珍稀水生动物的声纳系统和繁殖行为造成负面影响[7] - 要求船舶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授权划定禁鸣区域和时段,在敏感水域采取降噪措施,并鼓励通过技术手段降低水下噪声[7] 水污染物“零排放”模式与执法 - 将“船上储存、交岸处置”治理模式上升为法规,明确船舶水污染物应分类收集、储存并交付接收单位处理,不得向水体排放[8] - 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有望破解“船舶偷排、岸上拒收”的困境[8] - 建立电子联单管理系统实现全流程可追溯,设立报告机制形成双向监督,并配套法律责任条款提升威慑力[8] 绿色智能发展与“双碳”目标 - 明确提出推动绿色智能船舶研发制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船舶工业绿色转型[9] - 探索建立船舶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通过设定双控指标对船舶能耗进行管控,为“双碳”目标提供制度保障[9] - 要求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政府年度生态环境报告,接受人大监督,为航运业低碳转型提供法律依据[10] 创新监管与协同机制 -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与“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为长江流域一体化治理提供模板[11] - 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信用监管制度,实施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通过信用手段约束相关方行为[11] - 设立社会力量应急征用补偿制度,明确征用程序与补偿标准,鼓励社会应急资源参与[11] 法律责任与执法可操作性 - 加大处罚力度,罚款金额最高为20万元,并引入“停航整顿”等多元惩戒方式,增强震慑力[12] - 对不同违法行为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处罚标准,职责清晰避免执法推诿,保障法律责任有效落实[12] - 设置“代履行”机制,确保水域污染能得到及时治理[12] 对未来立法的启示 - 为长江保护法配套制度及国家层面立法提供启示,如强化流域整体性思维,统一防治标准和措施[13] - 创新治理模式如“零排放”模式和水污染物电子联单管理,为构建更完善治理体系提供思路[13][16] - 建议未来立法应注重科技赋能,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等技术加强污染监测,实现精准治理[16]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为何被称为“目前最全”,有哪些创新?
中国环境报·2025-09-15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