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金融消保监管评价新标准:营销管理、纠纷化解权重不低50%
搜狐财经·2025-09-15 09:57

政策发布与背景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9月10日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旨在构建“大消保”格局,督促金融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嵌入业务全流程[1][5] - 该办法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大一统”时代的重要标志,取代了2021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4][31] - 金融监管总局、央行、证监会将于2025年9月15日至21日联合举办金融教育宣传周,主题为“保障金融权益助力美好生活”,作为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体现[1][7] 评价对象与范围 - 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2][14] - 评价范围扩大,首次将养老保险公司纳入评价范围,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六类保险机构仍不作为评价对象[2][15] - 开业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金融机构,以及不开展个人业务或个人业务占比较小的金融机构,可不作为评价对象[2][14][15] - 对于农村中小银行,派出机构可仅对法人机构开展评价并自行确定覆盖范围,原则上应5年全覆盖[14] 评价要素与权重 - 评价要素优化为7项,包括“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1][2][16] - 各项要素权重之和为100%,其中“营销行为管理”和“纠纷化解”权重均不低于25%,“体制机制”和“适当性管理”权重均不低于10%,“金融教育”权重不低于10%,“消费者服务”和“个人信息保护”权重均不低于5%[2][17] - 金融监管总局每年可根据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牵头对评价要素权重及具体指标进行动态调整[2][17] 评价方法与分级标准 - 消保监管评价总分值为100分,最小计分单位为0.1分[3][18] - 评价总体得分由法人机构评价得分和一级分支机构平均得分各按50%加权平均计算得出[18] - 根据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1至5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C三个档次,数值越大表示问题越多,需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3][18] - 具体分级标准为:90分(含)至100分为1级;75分(含)至90分为2级(85分至90分为2A,80分至85分为2B,75分至80分为2C);60分(含)至75分为3级(70分至75分为3A,65分至70分为3B,60分至65分为3C);45分(含)至60分为4级;45分以下为5级[19] 评价程序与周期 - 消保监管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下一年度3月中旬前完成[4][21] - 评价程序包括方案制定、机构自评、评价实施、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环节[21] - 评价实施环节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强调复评和审核工作应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4][22][23] - 金融机构需进行自评并提交证明材料,如提交虚假材料将依法被严肃处理[22] 评价结果运用与差异化监管 - 评价结果是衡量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并会按相应权重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评级[15][25] -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5][27] - 对评价结果为2级的机构,通过窗口指导、现场通报、监管谈话等方式督促整改[5][27] - 对评价结果为3级的机构,可视情形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措施,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5][28] - 对评价结果为4级的机构,可增加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的监管措施[5][28] - 对评价结果为5级的机构,可依法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管进行责任追究、责令调整有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5][28] - 对评价结果为1级、2A级的机构,可适当降低相关现场检查频率、给予正向激励[28] - 评价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机构,需在收到结果后90日内提交整改计划,并可能被要求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在绩效考评中的权重[28][29] 组织保障与制度演进 -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评价工作[30] - 监管强调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1][5] - 该办法的发布是近年来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的最新举措,此前监管已出台多项相关管理办法[7] - 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面临适当性管理质效有待提升、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亟待完善等挑战[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