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核心观点 - 赴港上市企业需重视股权激励设计 涉及工具选择 税务筹划 外管登记 架构设计 披露要求等多方面专业问题 不当设计可能导致高昂税负 法律争议和上市障碍 [3][8][31] 中企赴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趋势 - 2024年港股共有109家上市公司公告采纳股权激励计划 其中红筹架构占比82% H股占比18% [4] - 行业分布上消费行业 医疗保健行业以及资讯科技业位列前三 [4] - 企业实施激励计划趋于谨慎 在激励发放和方案设置上更加精细化 更侧重通过有效激励创造价值 [4] - 2024年港股上市公司公告激励计划的109例中 60%(65例)的公司按激励上限10%或超过10%的总量进行公告 17%(19例)的公司激励上限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 [10] - 激励工具选择上较多公司选择股份奖励计划 占42%(46例) 其他常见工具包括购股权计划 员工持股平台及其他复合工具 [10] 股权激励工具错配问题 - 红筹模式下股权激励文件以英文制备 适用开曼法律 企业易简单将股权激励等同于股票期权 忽略其他工具如限制性股票 虚拟股票 大股东代持等 [8] - 工具选择不当可能导致巨额税负 案例显示某创始合伙人因选择股票期权且未进行税务筹划 行权时面临数千万高达45%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税 [9] - 虚拟股票退出收益可能被视为"奖金"性质 适用45%而非20%的所得税税率 [10] - 大股东代持股份在上市前需清理还原 因公司净资产价值飙升 转股可能面临较高税负 [10] 外管37号文登记问题 - 红筹架构下中国境内居民在海外公司持有股权需办理外管局37号文登记 涉及创始人 主要股东及获得拟上市公司股票或期权的高管和员工 [15] - 登记人数可能达数十人至上百人 操作繁琐且费用不菲 [15] - 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 包括为员工办理37号文登记 或让员工仅持有期权避免直接持股触发登记 或将激励份额转入境外信托或持股平台避免登记 [16] - 上述做法缺乏明确法律规定 需由发行人律师和券商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17] 税务和财务影响问题 - 员工行权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最高达45% 股价越高税基越高 税负越重 影响激励效果 [18] - 中国税务居民持有和出售境外公司股份仍适用中国个人所得税 无离岸避税概念 [18] - 赴港上市企业通常无法适用101号文的股权激励税务递延政策 因拟上市公司通常为离岸开曼公司 H股发行也需评估是否符合条件 [19] - 股权激励行权和归属时发生"股份支付" 需作为财务支出反映在财务报表 金额往往不菲 可能影响上市财务条件 [21] - 高管行权时可能需支付数千万对价和个税 若现金不足需贷款 公司挂账或提供贷款可能影响财务报表并被联交所关注 [21] 架构问题-股权激励信托及持股平台 - 股权激励信托(ESOP Trust)可节省外管登记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并有助于节省税收负担 [22] - 信托由受托人管理 公司统一指令 在行权 归属及退出管理上专业高效 节省公司和员工时间和管理成本 [23] - 红筹架构企业常搭建基于香港法律的股权激励信托 H股发行企业需搭建海外持股平台收购流通股进行激励 [23] - 针对美籍高管 由于美国税法适用 可能采用有限合伙平台统一持有和管理股票 [23] - 搭建股权激励信托流程复杂 需制备《信托契约》《转让契据》《激励规则》等全套法律文件 并需专业律师结合信托与税务筹划进行统一筹划 [24] 披露与联交所聆讯审核 - 赴港上市需向联交所披露股权激励的模式 工具 架构 已行权数额 财务数据 激励方案条款设计等问题 [25] - 披露尺度若不符合联交所要求可能影响上市时间表 造成阻碍 [25] - 大股东代持安排需披露 通常需代持还原并设立股权激励信托或有限合伙架构 若涉及非公司员工可能被关注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 [25] - 公司为员工提供贷款助其行权可能存在关联交易风险 需法律 税务和财务团队统筹安排并与联交所沟通形成解决方案 [26] 跨境股权激励与员工争议 - 股权激励法律文本不专业易引发巨额诉讼争议 案例显示某员工因公司未处理期权行权要求 经法院判决获55,000股股票 收益超100万美元 [29] - 条款严谨性至关重要 需关注激励计划管理 激励转让与出售 继承和分配 绩效要求 退出及回购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等条款设计 [29] - 退出及回购条款需区分无过错离职和有过错离职 分别约定以公平市场价值或折价市场价值回购股份 [30] - 股权激励争议数量逐年增长 科学专业设计才能激发公司潜能 避免高昂税负和巨额诉讼争议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