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
证券时报·2025-09-16 02:34
跨境投资端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1] -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 被投资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1]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包括企业外汇利润和境外投资者外汇利润 [2] -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政策由部分省市试点扩大至全国 [2] 跨境融资端改革 - 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2] - 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2] - 简化跨境融资相关登记管理 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时免于提供审计财务报告 [2] 支付便利政策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使用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2] - 将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 境外个人可凭购房合同先结汇支付后补备案证明 [3]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银行可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