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修订公司章程,多项条款调整引关注
公司基本信息与权益修订 - 公司注册资本调整为人民币15.52亿元 较先前15.61亿元有所减少[2] - 新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表述 强化职工权益保障[2] - 规定董事长辞任即视为辞去法定代表人 需在30日内确定新任[2] - 明确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2] 股份与股东权益调整 - 明确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同类股份具同等权利[3] - 允许为他人取得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3] - 财务资助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 优化股东查阅公司材料的权利及公司配合义务的表述[3] 股东会与治理结构优化 - 将"股东大会"统一修订为"股东会"[4]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4]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4] - 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法行使权利 若指示董事及高管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4] 董事制度完善 - 明确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5] - 规定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任期及职责 建立专门会议机制[5] - 加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监督职能[5] 财务与审计制度修订 - 利润分配政策制订更注重听取中小股东意见[6] - 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资金支出安排实施差异化调整[6] - 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领导体制及职责权限[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