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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索赔案再提交立案
新浪财经·2025-09-17 09:50

鹏博士投资者索赔案进展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鹏博士投资者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 投资者获得一定比例胜诉 [1] - 律师团队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立案工作 部分案件将于2025年9月18日开庭审理 [1] - 鹏博士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未披露关联交易 未披露重大合同及2012-2022年年报虚假记载三项违法事实 [1] - 公司于2025年6月6日收到青岛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嫌未披露重大担保和未披露重大诉讼两项违法事实 [1] 鹏博士投资者索赔资格范围 - 在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8日期间买入鹏博士股票 并在2023年7月18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该时段已有胜诉判决先例 [2] - 在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买入鹏博士股票 并在2024年4月16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也可发起索赔 [2] 江苏吴中财务造假细节 - 江苏吴中于2025年7月13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导致2018-2023年年报虚假记载 [2] - 公司通过三家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4.95亿元(占当期26.46%) 虚增营业成本4.81亿元(占37.08%) 虚增利润总额1458.27万元(占2.89%) [2] -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4.69亿元(占26.39%) 虚增营业成本4.48亿元(占35.47%) 虚增利润总额2027.12万元(占51.65%) [2] - 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4.31亿元(占21.26%) 虚增营业成本4.11亿元(占28.40%) 虚增利润总额1992.42万元(占26.42%) [2] - 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3.77亿元(占16.82%) 虚增营业成本3.55亿元(占20.95%) 虚增利润总额2121.94万元(占29.81%) [2] -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导致2020-2023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3] 江苏吴中投资者索赔资格 - 在2019年4月20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买入江苏吴中股票 并在2025年2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可发起索赔 [3] - 律师团队已于2025年9月4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交立案申请 此前已多次提交立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