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湖南一投顾收警示函 投资入股两家外部公司
监管处罚事件 - 东北证券湖南分公司投资顾问邓志美因投资入股两家外部公司并介绍个人投资者通过上述公司开展场外个股期权业务以获取收益被湖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1][5] -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关于禁止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及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规定[1][2][5] - 同时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关于禁止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从事与所在机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的规定[1][4][5] 监管措施内容 - 湖南证监局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对邓志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1][2][4][5] - 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且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1][5][6]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利益输送或挪用侵占客户资产等[1][2] - 从业人员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且需保证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2]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兼任影响独立性的职务或利用内幕信息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