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散“投诉”上市公司律师?关乎多方利益,A股股东名册查阅制度仍待完善
搜狐财经·2025-09-20 19:31

新《公司法》与股东名册查阅权 - 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并进一步复制股东名册等材料 [1][5] - 新法新增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需遵守《证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5] - 许多上市公司已修订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权利 [5] 股东名册查阅的实践与争议 - 知名牛散谢恺在尝试查阅ST立航股东名册时,与公司聘请的律师发生争议,并曾在社交媒体发文指责,但后续已删除相关帖子 [2][3][4] - 谢恺要求查阅公司最新一期前50名股东名单,并附上了身份证和股东卡,但其未出现在该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单中 [2][3] - 当事律师表示,查阅股东名册是股东权利,按流程申请即可,双方争议并非直接源于查询行为本身 [3] 上市公司对股东名册查阅的管理差异 - 股东名册查阅方式存在显著差异,部分公司如ST立航、同和药业、三特索道要求股东必须现场查询,并需签署保密协议和提供持股证明 [5][6][8] - 部分上市公司表示在核实股东身份后,可通过邮件或电话提供股东名册信息 [6] - 查阅范围的理解也不同,部分公司认为股东仅有权查阅自身持股信息,而另一些公司则允许查阅前200名股东名册 [5][6] 股东名册信息的敏感性与潜在风险 - 股东名册被视为敏感信息,包含其他股东的私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地址和股票账号 [8] - 中国结算定期向上市公司发送截至当月特定日期(如10日、20日、月末)的前200名股东名册 [5] - 有观点认为,无限制的股东知情权可能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和安全,并引发市值管理或操纵行为的实质不公平问题 [8][9][10] 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建议 - A股市场目前仅有极少数上市公司出台了具体的《股东名册查阅制度》,例如创远信科在8月中旬发布了相关制度 [1][11] - 该制度明确了股东名册的保管、查阅流程,规定查阅应现场进行或使用指定电子设备,且申请人仅可复制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部分 [11] - 律师及学者建议通过明确查阅边界、目的分类管理、技术处理敏感数据、时间窗口控制等方式实现股东知情权与市场公平的平衡 [10] - 由于《证券法》配套规定尚未细化,实务中处理方式多样,可能需要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法规作出统一规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