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更正及致歉说明的公告
公司公告事件 - 公司第一大股东特丽亮及其一致行动人鸿晟鼎融因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需对2025年5月3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更正 [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于2025年8月12日对特丽亮及鸿晟鼎融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4号) [2] - 特丽亮就报告书更正事项向公司及投资者致歉 并承诺未来将严格遵循《证券法》及监管规定推进权益变动事宜 [3] 信息披露内容 - 更正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特定修正内容外 其他部分与2025年5月30日版本保持一致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1] -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认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一致 [2] 时间节点 - 行政监管决定书接收日期为2025年8月12日 公司于次日(8月13日)披露相关公告 [2] - 权益变动报告书原始披露日期为2025年5月30日 [2] - 本次更正及致歉说明公告于2025年9月23日发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