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与关联交易 - 董事会于2025年9月22日以书面会议形式召开 应出席董事9人 实到9人 关联董事吴胜波、Ryan Anderson、熊春英在表决中回避[3][4] - 批准《江铃国产福特整车分销服务合同》 授权执行副总裁衷俊华签署[4] - 同意《关于江铃福特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资及股东协议的修订和重述(2025年)》 需提交股东会批准[4]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 委托福特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全面分销服务 涵盖福特品牌乘用车和皮卡[7][17] - 公司与福特按持股比例向江铃福特(上海)增资 公司以债转股出资126,378万元 福特以现金出资121,422万元 用于清偿负债 增资后持股比例保持51%[7][31] - 福特持有公司32%股权 为第二大股东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8] 分销服务合同细节 - 分销服务涵盖国产福特乘用车、皮卡及相关零部件、附件和衍生售后产品[17] - 福特汽车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责统一营销和渠道管理 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批售产品和支付分销服务费[17] - 年度分销服务费用预计约人民币2.5亿元至3亿元[19] - 服务费通过成本核算、报价和谈判确定[20] 增资交易细节 - 江铃福特(上海)注册资本2亿元 增资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26.78亿元 公司出资13.6578亿元(51%) 福特出资13.1222亿元(49%)[25][31] - 公司已缴出资1.02亿元 福特已缴0.98亿元 剩余部分五年内实缴 公司以7.55亿元债转股 福特以7.25亿元现金于2025年12月31日前缴足[32] - 江铃福特(上海)截至2025年6月30日总负债22.96亿元 其中对江铃汽车债务14.7亿元[27] - 增资用于清偿负债 对公司利润总额无影响[33] 交易目的与影响 - 战略升级经销商网络 统一营销和渠道管理 简化运营 消除冗余 扩大销售及售后服务覆盖面[33] - 提升福特品牌乘用车和皮卡销量[33] - 自年初至上月末 公司与福特累计关联交易金额约人民币2.1亿元[34] 交易审批程序 - 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9][36] - 增资金额超过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 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10] - 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1]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