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食品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新浪财经·2025-09-26 17:03

法规修订核心内容 - 明确食品召回范围,将不符合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健康及属于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情形的食品纳入应召回范畴[1] - 确定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形式,在公告流程和报告提交等方面有差异化要求[1] - 食品生产者知悉产品属召回情形后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主动实施召回,召回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1] - 对未主动实施召回者,监管部门将责令召回,相关公告须强制带有“责令”字样标识[1] 相关主体责任与义务 - 规定生产委托方应主动实施召回并通知受托方停止生产、排查风险[1] - 以单独条款规定进口食品商、跨境电商等主体的召回义务和责任[1] - 明确食用农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1] 处罚力度调整 - 加大对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处罚力度,可按同批次产品货值金额进行处罚[1] - 旨在解决因处罚额度过低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意愿不强的问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