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化公司诉宇树科技“机器狗”专利侵权一审判决: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齐鲁晚报·2025-09-30 14:57
诉讼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露韦美公司指控宇树科技四足机器狗产品专利侵权的主张不成立 [1] - 判决依据为被诉产品技术方案不具备涉案专利主权利要求及相关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必要技术特征,且原告未提供产品实物作为比对依据 [1] 原告方背景与主张 - 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建军主张其"电子狗"专利申请时间早于宇树科技注册时间,并否认此次诉讼是针对宇树科技上市进程的"专利狙击" [1] - 涉案专利"一种电子狗"原归属于周建军控股的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18日,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电气产品批发零售及智能设备生产 [1] - 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22项专利,包括"元宇宙的智能商城服务交易平台"和"基于区块链的金融交易溯源方法"等,并于2014年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1] 原告方诉讼历史 - 除宇树科技外,原告方周建军通过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还起诉了中国建设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杭州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 [1] - 上述诉讼案由均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