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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税”:重新协商社会契约的现代工具

机器人税的概念与现状 - 目前尚无任何国家或地区以任何形式实施过“机器人税” [1] - 2017年欧洲议会曾讨论“赋予机器人法律人格”和“对机器人征税”的可能性,旧金山也曾提议设立地方性“机器人税”,但均未真正落地 [1][5] - 学术界提出了多种“机器人税”方案,目标均为实现社会公平与保障,但采用方式差异很大,涵盖从直接征税到减少相关激励措施等多种形式 [1][5] 征收机器人税的目的与意义 - 征收“机器人税”旨在弥补因自动化导致价值从劳动者向资本所有者转移而损失的所得税基数和社保缴费收入来源 [2][3][6] - 其目标不是惩罚企业创新,而是确保技术进步与社会稳定、社会包容同步推进,更公平地分享自动化收益 [2][3] - 具体目的包括弥补税收流失、对过快自动化起温和“刹车”作用、以及为劳动者再培训项目或全民基本收入试点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6] 机器人税的征收对象界定 - 最务实的做法是关注技术实际产生的效用,而非其外在形态,将接管了原本由人力完成工作的机器、软件或自动化系统纳入征税讨论范畴 [3] - 界定对象应涵盖实体机器人、人工智能算法和云端自动化系统等能明确识别且显著替代人力的技术 [3] - 目前讨论赋予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并使其承担纳税义务为时过早,责任和税收应由掌握技术并从中获利的人和公司承担 [4] 国际实践与政策案例 - 韩国2017年将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税收优惠从最高7%降至2%,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机器人税”,仅是减少了过度的税收优惠 [5][6] - 韩国政策初衷是“放缓过快的自动化进程”,但并未将节省的财政资源用于支持被替代的劳动者,后期反而恢复了部分抵免比例并加大鼓励投资 [6] - 韩国的做法更强调鼓励私人投资和机器人应用,而非对自动化进行征税 [6] 实施挑战与国际协调 - 单方面开征“机器人税”可能导致企业将生产或自动化中心转移到税率更低的国家,引发资本和技术外流 [7] - 有效的“机器人税”可能需要通过类似“全球最低企业税”的国际协调来实现,需要共同的规则来防止“恶性竞争” [7] - 对于发展中国家,分阶段实施可能是最合适的方案,允许其暂缓征税以吸引投资,由发达国家率先试点 [9] 替代政策方案与征收设计 - 除直接征税外,替代方案包括取消过度优惠的资本折旧政策、通过工资补贴或税收抵免鼓励雇佣、建立由雇主出资的培训基金等 [8] - 其他想法涉及“自动化红利”,或将社会缴费从工资转向消费税或资本税 [8] - 为防止“机器人税”成为新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工具,需将其与“自动化实际使用地”挂钩,并要求企业报告自动化部署的具体位置、对就业的影响以及当地生产力提升的情况 [9] - 需要通过国际合作重新分配各国征税权,并建立强有力的透明度规则和符合BEPS原则的保障措施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