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氏家族信托争议引发的跨法域问题思考
第一财经·2025-09-30 18:59

案件核心法律架构与法域交叉 - 案件涉及中国内地法、中国香港法及BVI法三个法域,核心资产为位于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价值21亿美元的资产,由BVI注册的建浩公司持有[1][2] - 诉讼分为三个阶段:香港法院的资产保全与信息披露程序、中国内地杭州中院的实体诉讼(确认之诉、履行之诉、侵权赔偿之诉)、以及未来判决在BVI和香港的认可与执行程序[2] - 案件当事人国籍与居住地多元,包括美国籍原告、中国香港居民身份的被告宗馥莉,以及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已故中国内地居民宗庆后,体现了跨境财富传承的典型复杂性[1][3] 香港法院的程序性裁决与法理 - 香港高等法院驳回了宗馥莉的五项上诉申请,维持禁止其从汇丰账户提款或转账的保全令,但批准暂缓执行部分披露令,裁决性质为程序性临时救济,旨在保障未来内地判决有资产可执行[4][5] - 法院区分了门槛较高的“资产冻结令”与本案的“保全令”,后者仅需证明存在“需审理的重大争议”,展现了普通法在处理禁令时的灵活性[5] - 法官在裁决中渗透了衡平法原则,通过对信托设立“三确定性”(意图、财产、受益人)的分析,提示了内地实体审判中值得审理的重点问题,尽管未对实体问题做出判决[6][7] 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争议点 - 信托是否成立存在重大争议,焦点在于宗庆后的《手写指示》和《委托书》是否构成明确的信托意图,以及信托财产范围是仅指利息收益还是包括本金在内的全部21亿美元资产[7] - 原告方主张宗馥莉可能因其行为已成为汇丰账户资产的“推定受托人”,这是普通法下基于公平原则的法律拟制,与内地《信托法》强调书面形式要件存在根本区别[8] - 法官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存在明确“对价”(三兄妹承认遗嘱效力以换取宗馥莉设立信托),这为原告提供了从合同法角度寻求救济的路径,实现了从信托法到合同法的“降维”[9] 离岸信托架构与治理风险 - 案件涉及的离岸信托架构利用了BVI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STA法案)和私人信托公司(PTC)模式,旨在实现家族对信托和家族企业控制权的保留[10][11][12] - 然而,宗氏家族信托的架构存在显著治理缺陷,建浩公司采用单一董事制且缺乏独立董事制衡,形成“单一董事+巨额现金资产”的危险组合,易导致控制权与信托目的分离[15] - 分析指出,该信托结构简单(不动本信托),且家族成员关系紧张,并不适合复杂的私人信托公司架构,暗示其初始设计可能未能充分考虑家族治理现实[14] 内地法院面临的挑战与策略 - 杭州中院面临出具具有“国际兼容性”裁判文书的挑战,需使其判决能在香港(依据新《安排》)和BVI(属普通法系)获得认可与执行,开曼法院承认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书提供了先例[18] - 原告的诉讼策略可能将案件定性为“遗产继承纠纷”或“合同履行纠纷”,以规避内地《信托法》在信托成立形式要件上的严格规定,以及准据法查明等棘手问题[16][17] - 此案结果可能推动中国法律界对离岸信托的深入研究,并为中国加入《海牙信托公约》提供现实依据,该公约旨在为信托的法律适用提供统一的国际规则[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