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国企-民企”债务循环机制的内在特征、影响效应与解决思路
搜狐财经·2025-10-05 11:58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构建了“政府-国企-民企”债务循环机制的分析框架,指出该机制是中国当前债务问题形成和扩张的核心驱动力 [4][5] - 各级政府是债务循环机制的决定性驱动力量,城投平台是核心中介机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是最终的成本和风险承担者 [4][9][11] - 该债务循环机制对经济循环链、全国统一大市场、宏观政策传导及企业发展均产生了显著的负面阻碍效应 [21][22][24][25][26] “政府-国企-民企”债务循环机制的基本框架 - 各级政府是债务循环机制的决定性因素与源泉式驱动力量,通过行政联系和人事任免权影响国有企业,并依靠城投平台等国有企业负债渠道筹集资金 [9] - 县区级政府和欠发达地区地级市政府因长期财政赤字压力,更倾向于依靠政府债务维持运行,成为政府债务主要集聚区,部分东部发达地区追赶型城市也面临债务风险 [9] - 各类政府城投平台企业是债务循环的核心中介机构和传导枢纽,承担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等职能,并异化为维持政府基本运转的债务来源 [10] - 地方商业银行成为城投平台企业债务的最终资金供给方和风险承担主体,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金融风险深度捆绑 [10] -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是债务循环机制的最终承担者,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债务风险通过项目外包、供应链配套等渠道传导至民营企业 [11] - 地方商业银行因承担政府及国企债务风险,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严苛风控,造成融资难融资贵,迫使企业转向高成本融资 [12] 债务循环机制的关键节点和类型 - 三角债问题严重领域集中在房地产、建筑、政府招标采购、传统制造业、光伏、新能源汽车等“内卷式”竞争突出的新兴产业、大型商超及农业项目 [13] - 负债政府对象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的县级和乡镇级政府,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部分地级市政府问题突出 [13] - 负债企业对象主要集中在建筑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小微企业、传统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小微企业、政府招标采购中标企业及大型商超和龙头企业的供应商 [13] - “地方政府-民营企业”类型是阻碍经济循环链的突出问题,表现为地方政府委托民营企业垫资实施民生工程,或以土地担保向民营企业借款 [14] - “各类政府城投平台公司-民营企业(银行机构)”类型是三角债重要推手,例如江苏兴化市五家城投公司债务规模达300亿元以上,导致配套民营企业工程款长期拖欠 [15] - “龙头企业-中小微配套企业”类型涉及范围广,当龙头企业面临资金压力时会延长配套企业货款支付周期,如东莞厚街镇12家小微制造企业均存在货款被长期拖欠问题,最长达一年 [16][17] -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类型表现为国企利用垄断地位延长民营企业货款支付周期,或通过产业链向民营企业提供高息融资服务 [18] - “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机构)”类型是地方政府显性和隐性债务扩张的主要驱动力量,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干预令国有企业为其筹资 [19] - 在约40万亿元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中,近20万亿元可能直接源于“地方政府-民营企业”及“城投平台-民营企业”机制 [20] 债务循环机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 债务循环机制对由政府、国企、民企三大主体构成的产业链供应链循环机制产生延迟、阻碍甚至阻断效应,制约经济循环链体系正常运转 [21] - 机制对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势的激活产生阻碍,通过影响重点产业部门的产业链供应链,削弱依靠内需市场的内生增长动力 [22] - 地方GDP至上主义促使地方政府将债务和国企规模扩张作为短期增长手段,并与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相互循环机制,成为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根本障碍 [23] - 机制对货币政策传导产生显著阻碍,银行机构优先满足政府和国企融资需求,导致宽松货币政策资金难以低成本进入制造业等实体经济部门 [24] - 机制对财政政策传导产生阻碍,多数地方政府长期财政赤字并积累巨额债务,缺乏落实国家财政政策的能力,束缚了积极财政政策的拉动效应 [24] - 机制制约民营企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与产业链龙头企业货款拖欠问题叠加,严重阻碍民营企业正常资金运转和市场发展 [25] - 机制对国有企业发展产生负面阻碍,与政府固化的债务机制及背后巨额债务风险,制约了国有企业在原始创新、颠覆性技术创新等领域的自主突破能力 [26] 解决思路与政策建议 - 解决思路应以解决地方政府长期财政收支缺口矛盾为总体突破口,特别是针对面临长期财政赤字压力的区县政府和部分地级市政府 [28] - 针对“地方政府-民营企业”债务,建议将新增的50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适度向县区政府倾斜,专门用于产业引导基金和高技术产业园区开发等收益稳定项目 [30] - 针对城投平台问题,建议尽快制定强制性监管制度,核实其真实债务情况,并设立专门金融机构处理其巨额隐性债务 [31] - 针对“龙头企业-中小微配套企业”债务,建议通过提升龙头企业外部融资能力来缓解其资金链压力,并强化地方中小股份制银行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主体地位 [32] - 针对“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债务,建议严格约束地方政府通过国有企业筹集运转资金的行为,并适度压缩和限制地级市特别是区县级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的权力 [33] - 针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债务,应强调国企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并允许在地方政府专项债使用中优先投入能提升地方国企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优质项目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