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连发4则公告
证券时报·2025-10-09 22:05

超硬材料出口管制 - 对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微米的人造金刚石微粉实施出口管制[1] - 对平均粒径大于50微米且小于等于500微米的人造金刚石单晶实施出口管制,但用于装饰、首饰的培育钻石除外[1] - 对线径小于等于45微米、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微米、破断拉力小于等于16N的人造金刚石线锯实施出口管制[1] - 对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30 HRB、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微米、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米/秒的人造金刚石砂轮实施出口管制[1] - 对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及相关工艺技术实施出口管制[2] 稀土设备与原辅料出口管制 - 对用于稀土生产加工的离心萃取设备、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立方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实施出口管制[3] - 对尺寸范围Φ1.8×20米至Φ4.6×80米、反应温度小于等于850摄氏度的稀土用焙烧窑实施出口管制[3] - 对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5至14.2立方米的萃取槽和离子吸附设备实施出口管制[3] - 对反应罐容积10至50立方米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及其零部件(如搅拌器、搅拌桨、输出功率5.5至37千瓦的电机)实施出口管制[3] - 对反应温度320至650摄氏度的稀土用电阻炉实施出口管制[3] - 对电流范围6000至30000A的稀土电解槽及相关电解设备(如整流设备、加料设备)实施出口管制[3] - 对熔炼量10至300公斤的真空感应还原炉和真空碳管炉实施出口管制[4] - 对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2300摄氏度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和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400摄氏度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实施出口管制[4] - 对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氢碎炉及其关键零部件(如水冷电缆、铜辊、阀门、氢气汇流排)实施出口管制[4] - 对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自动热压设备、冷等静压压力机实施出口管制[5] - 对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分钟、加热温度500至1200摄氏度的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实施出口管制[5] - 对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多线切割机、激光切割设备、自动粘料机等设备实施出口管制[7] - 对晶界扩散设备(如磁控溅射镀膜设备、真空扩散炉、丝网印刷装置)实施出口管制[7] - 对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21米的立窑实施出口管制[5] - 对氟碳铈矿、独居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等稀土矿实施出口管制[8] - 对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实施出口管制[8] - 对P507、P204、环烷酸、N235、C272等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实施出口管制[8] 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出口管制 - 对金属钬、含钬的合金(如钬铜合金、镁钬合金、钬铁合金)、靶材、永磁材料、晶体材料等实施出口管制[11][12] - 对氧化钬及其混合物、含钬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实施出口管制[11] - 对金属铒、含铒的合金(如铒铝合金)、靶材、晶体材料、光纤材料等实施出口管制[13] - 对氧化铒及其混合物、含铒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实施出口管制[13] - 对金属铥、含铥的靶材、晶体材料、发光材料等实施出口管制[13] - 对氧化铥及其混合物、含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实施出口管制[13] - 对金属铕、含铕的合金(如镁铕合金)、靶材、发光材料(如荧光粉)、晶体材料等实施出口管制[14] - 对氧化铕及其混合物、含铕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实施出口管制[14] - 对金属镱、含镱的靶材、晶体材料、光纤材料、热屏蔽涂层材料等实施出口管制[14][15] - 对氧化镱及其混合物、含镱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实施出口管制[16][17] 锂电池与石墨负极材料出口管制 - 对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实施出口管制[22] - 对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如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实施出口管制[23] - 对用于生产高能量密度锂离子电池的技术实施出口管制[24] - 对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³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铝氢氧化物等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富锂锰基正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用于制造正极材料的设备(如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砂磨机、气流粉碎机)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立方米的立式造粒釜和连续造粒釜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箱体炉、艾奇逊炉、内串炉、连续石墨化炉等石墨化设备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容积大于300升的融合包覆设备、容积大于60立方米的喷雾干燥设备、桶体直径大于0.5米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等包覆改性设备实施出口管制[25] - 对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液相包覆技术等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实施出口管制[25] 政策实施与合规要求 - 出口经营者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方可出口上述管制物项[2][8][20] - 出口经营者须对报关商品真实性负责,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注明物项管制状态及具体参数[2][9][20] - 海关将对填报信息存疑的出口货物依法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2][9][20] - 所有出口管制措施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10][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