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锂电池、锂材和设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11月8日起正式实施
巨潮资讯·2025-10-10 10:26

政策公告核心 - 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 决定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 - 管制决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 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 [4] - 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 [14] 受管制的锂电池物项 - 管制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 包含电芯和电池组 [5] - 管制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包括卷绕机、叠片机、注液机、热压机、化成分容系统、分容柜 [5] - 管制用于生产上述受管制电池的技术 [6] 受管制的正极材料物项 - 管制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³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 [7] - 管制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包括镍钴锰氢氧化物和镍钴铝氢氧化物 [7] - 管制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8] - 管制用于制造正极材料的设备 包括辊道窑、高速混料机、砂磨机、气流粉碎机 [9] 受管制的石墨负极材料物项 - 管制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10] - 管制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11] - 管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包括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³的立式造粒釜和连续造粒釜 [11] - 管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包括箱体炉、艾奇逊炉、内串炉、连续石墨化炉 [12] - 管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包括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容积大于60 m³的喷雾干燥设备、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回转窑 [12] - 管制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包括造粒工艺、连续石墨化技术、液相包覆技术 [13] 出口合规要求 -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13] - 属于管制物项的 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管制编码 [13] - 参数指标接近但不属于管制物项的 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 [13] - 对填报信息存疑的 海关将依法质疑 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