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等违规行为,英诺私募被监管警示
北京商报·2025-10-10 20:06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二、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不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名 称 关于对海南英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33号 文 号 主题词 关于对海南英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英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科幕办法》)第四条 规定。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媛) 10月10日,海南证监局发文称,经查,发现海南英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私募")存在未独立开展资资 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时英诺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