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权纠纷等案件将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如何规范数据行为
南方都市报·2025-10-11 13:29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自2025年11月1日起新增四类新型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1] - 新增的四类案件包括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3] - 此次调整旨在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推动其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 [2] 管辖范围的具体变化 - 新规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部分网络著作权纠纷、网络产品责任纠纷及传统网络侵权纠纷等案件 [5] - 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被删除的上述案件将按照地域管辖等标准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 [5] - 新规延续了2018年规定,互联网法院继续集中管辖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及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6] 调整对行业发展的预期影响 - 将数据相关纠纷纳入集中管辖有助于完善数据类纠纷裁判规则,明确数据权利义务边界,规范数据行为 [1] - 集中管辖有助于统筹平衡数据权益保护和数据交易流通效率,保障数据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1][4] - 通过集中优质审判资源输出高质量裁判,有助于依法规制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4] - 调整有助于推动系统治理算法歧视、算法操纵等现象,促进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