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修订目的与范围 - 修订旨在优化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机制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同配合 [1] - 规则用于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招投标行为 [1] - 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足额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1] 存款期限与招标机制 - 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包括1个月以上及1个月以内多个期限档次 [1] - 操作实行利率招标,不设基本存款额,当期存款额全部为竞争性招标量 [1] - 每家参与银行的投标额不得超过当期招标额的15% [2] 招标定价方式 - 1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以边际中标利率作为当期存款利率 [2] - 1个月以内期限的存款采用多重价格招标方式,以各中标银行自身的投标利率作为最终中标利率 [2] - 投标标位最小变动幅度为0.01%,每家银行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1亿元,投标额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2] 投标与分配规则 - 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大于招标额时按高利率优先原则逐笔募入 [2] - 当边际中标标位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按各家银行在该标位的投标额权重进行分配,取整至0.1亿元 [2] - 年利率折算日利率时,一年按365天计算,竞争性招投标时间为30分钟 [2] 应急处理程序 - 参与银行无法正常投标时需进行应急投标,以操作室收到应急投标书的时间为准,超过截止时限为无效投标 [3] - 投标结束后因质押债券不足无法正常结算时可进行应急质押,需在招标结束后一小时内完成 [3] - 未能及时补足质押债券的银行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 信息披露与其他规定 - 1个月以上期限存款的中标结果将公告中标金额、期限及利率,1个月以内期限的仅公告中标金额和期限 [4] - 规则未尽事宜以有关规定及当期操作指令等文件为准 [4] -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上海证券报·2025-10-14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