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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49亿元!副部级“老虎”王波一审被判死缓
新浪财经·2025-10-14 17:29

案件判决结果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对被告人王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 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 - 对追缴在案的王波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受贿犯罪事实 - 经审理查明,王波在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5月期间,利用担任的多个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1] - 其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1] 法院判决依据 - 法院认为王波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2] - 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 王波个人履历 - 王波生于1958年10月,长期在内蒙古工作,历任赤峰市元宝山区区长、赤峰市政府秘书长、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长、赤峰市委副书记等职 [2] - 2008年任巴彦淖尔市市长,2010年任呼和浩特市市长,2011年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2018年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至2022年1月不再担任 [4] 违纪违法调查与处理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24年6月3日发布消息,王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4] - 2024年12月10日,王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5] - 通报称其存在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住房宴请和服务安排、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金、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等行为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