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范围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自今年11月1日起对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行重大调整 [1] - 新增四类案件管辖权,包括网络数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网络虚拟财产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1] - 将金融借款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部分简单网络著作权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等移出管辖范围 [1] - 此次调整旨在解决法院受理大量简单重复案件导致的审判资源错配问题 [1][2] 调整背景与问题 - 互联网法院初始使命为探索在线诉讼程序规则,但随着相关规则在2021年被民事诉讼法确认及多项在线规则出台,其初始使命已完成 [2] - 原有管辖规则导致法院受理海量简单重复案件,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自建院至2023年7月底共收案19.4万件,结案18.2万件,其中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占比高达71.57% [3] - 案件结构性问题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专业法官资源被大量消耗,缺乏精力审理需要司法智慧的新型复杂网络纠纷 [5] 功能重塑与战略定位 - 此次管辖范围调整被视为一次具有战略前瞻性的对互联网法院的“功能重塑” [1] - 做减法是为法院“泄洪”,解放宝贵司法资源;做加法则是聚焦前沿复杂性案件,主战场转向数字经济发展中最需要司法定分止争的领域 [5] - 未来互联网法院应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规则孵化器”,探索数据权益、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算法治理等新型前沿领域的裁判规则 [9] 定位争议与未来挑战 - 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定位与职能饱受争议,其不在《人民法院组织法》认可的“专门人民法院”范畴内,缺乏组织、案件和程序上的特殊性 [6][7] - 在缺乏专门法院定位和全员发展在线审理的双重挤压下,互联网法院的职能定位受到强烈冲击 [8] - 未来面临技术依赖与安全风险问题,包括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数据安全、平台稳定,以及如何保障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数字鸿沟”成为新的司法壁垒 [11] 未来发展方向 - 学界期待互联网法院定位转为“规则试验田”,专门探索网络空间治理的实体和程序规则 [9] - 需建立类型化的平台规则司法审查标准,对“合同性规则”以“实质公平”为核心,对“技术性规则”以“算法正义”为目标 [10] - 探索与创新需谨守底线,增量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不打破法律系统封闭性,谨守法院职责边界 [10][11]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大调整,“功能重塑”透露哪些信号
第一财经·2025-10-1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