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 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能源等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的决策部署[1] - 细化落实能源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规定要求[2] - 解决原有监管办法因文件层级限制而无罚则条款的问题 提升监管执法权威和效能[2] 监管办法核心原则与重点内容 - 制定过程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公平公正、与时俱进的原则[2] - 新增用户注册和服务受理条款 要求运营企业制定具体办法并鼓励使用网络平台等便捷方式[2] - 新增公平开放罚则条款 明确运营企业9种违规情形和用户5种违规情形并设置相应处罚标准[3] - 修改信息公开条款 按信息类别分级公开 基础信息对社会公众披露 敏感信息对已注册用户披露[3] 监管范围界定 - 监管设施包括提供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公共服务的管道、储存及其他配套设施[4] - 明确排除与油气开发备案项目整体配套的集输管道、井间管道、城镇燃气设施等[4] - 监管范围涵盖国家管网集团、油气央企、地方国企、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运营的油气管网设施[4] 政策实施与行业影响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加强组织协调和宣贯解读 督促企业做好设施开放服务[4] - 通过持续规范油气管网设施开放行为 旨在提升公平开放服务水平 促进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4] - 随着"X+1+X"油气市场体系完善 新规回应了市场主体与日俱增的公平开放诉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