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性补上信用机制短板
经济日报·2025-10-17 06:14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法治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目前,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依靠国务院的《征 信业管理条例》、部分部委规章以及大量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来推动。这导致规 则不统一,比如在一个地方属于诚信行为但在其他地方却有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从而受到惩戒。有 关部门应出台信用立法,统一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对信用信息共享、惩戒 措施和修复条件等内容作出规定,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没有数据的支撑,信用的各项 应用场景便难以落地。因此,应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总枢纽"功能,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 息,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同时,加强数据的源头治理,完善信用信息 标准体系,建立不同的数据主题库,精准满足不同需求,提高数据使用便利性。 加强对信用惩戒措施泛化滥用的治理。建立信用政策出台前的评估制度,清理假借信用评价、信用管理 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设立交易壁垒、制造地方保护等行为,从制度上防止因信用管理措施泛化 滥用,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工作向纵深推进。 (文章来源: ...